《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管理规定 80 号令》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责任、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考核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北京市制定的《新进职工安全培训标准》规定,企业要对所有新入职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初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这一规定旨在提高新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员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年度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以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小时,每年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这一规定旨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还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