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记录是关于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可能涵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范、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等方面,旨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通过培训,作业人员能更好地了解高处作业的潜在危险,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自身安全。这对于保障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塔吊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熟知和掌握塔机的性能,经常检查各机械部件是否正常,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严禁带病作业。
2、通过系统化的培训,使学员熟练掌握建筑塔吊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巧及货物升降方法,具备完成各项塔吊作业及吊装任务的能力,并能对塔吊进行日常维护、常见故障的分析与排除。
3、设备检验与维护:确保塔吊在投入使用前已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安全验收,包括定期的机械设备检查、维护保养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人员资质审核: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接受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4、做好塔吊安全使用与规范管理工作,防止重大塔吊事故发生,有资料管理、拆装管理、塔吊基础、塔吊间的安全距离、安全装置、稳定性、电气安全、附墙装置、安全操作、安全检查 10 大注意事项,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5、拆除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现场情况,拆卸人员的组成及职责,拆除方法、程序,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塔吊拆装队伍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安拆作业人员必须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
6、塔吊专业基础知识(包括力学基础、机械基础知识、电学知识、钢结构基础知识等);塔吊安全操作技能;塔吊安全生产与管理知识,各工种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结束后,由省安全协会组织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高处作业注意事项包括:
1、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2、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不得将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防止落下伤人。
3、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酒后人员、年老体弱、加班疲劳、视力不佳人员也不准登高作业。
4、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栓在牢固构件上,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劳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5、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高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施工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健康行为有批评、检举权和控告权力,施工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参加安全培训,服从安全管理,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是犯罪行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在危险区域作业。
2、空中作业应当使用脚手架、梯子、护栏、踏板、安全带和安全网,作业前应检查所用安全设备的坚固性和可靠性,从事空中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空中作业安全教育,特种航空作业人员应当持有任职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专项申报,航空人员上岗前应当健康检查合格。
3、使用过程中要做好经常检查、维修、禁止违章使用架子,脚手架上作业的人员,必须把安全带栓在安全可靠的钢管上,必须高挂底用,高处作业人员,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合适于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身体不适或过度劳累,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4、高空作业事故预防: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等。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包括: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作业开始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检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高处作业工作程序包括:
1、作业过程监管:施工前参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按照高处作业的级别及可能坠落半径,在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隔离区域,避免无关人员靠近,防止坠物伤人。
2、高处作业应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程检查控制等程序,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形成一整套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程序。
3、对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按要求编制的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核查同意的高处作业专项方案,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4、第 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 0.3 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叉车上。 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禁止超载作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包括: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 32 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 20 学时的再培训。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新职工至少 32 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 20 学时的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
6、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